| 网站首页 | 快讯 | 女性 | 性爱 | 疾病 | 急救 | 保健 | 护理 | 心理 | 偏方 | 中医 | 检查 | 育儿 | 药品 | 医院 | 
最新公告:     欢迎访问健康九九网!  [admin  2006年8月13日]        
您现在的位置: 健康九九 >> 疾病 >> 皮肤 >> 性病科 >> 艾滋病 >> 疾病正文
最新推荐 更多内容
相关文章
艾滋病的早期信号—口腔…
爱滋病的口腔特征
牙科用水成为藏匿艾滋病…
一种可以牵制病毒的艾滋…
艾滋病疫苗实验受挫
台湾研发的治疗艾滋病中…
WHO首次颁布《艾滋病治疗…
美国科学家研制出可以免…
国家速批艾滋病新药背
什么情况下不会传染艾滋…
更多内容
爱滋病监测管理的有关规定           
爱滋病监测管理的有关规定
健康九九网  www.health99.org  更新时间:2006-8-11
第一条为预防艾滋病从国外传入或者在我国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艾滋病监测管理的对象是:

  (一)艾滋病病人;

 

  (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三)疑似艾滋病病人及与第(一)项、第(二)项所指人员有密切接触者;

  (四)被艾滋病病毒污染或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血液和血液制品、毒株、生物组织、动物及其他物品。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艾滋病监测管理工作。

  公安、外事、海关、旅游、教育、航空、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第四条所有入境人员在入境时,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明卡,并交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查验。

  第五条来中国定居或居留一年(或来华留学一学年)以上的外国人,在申请入境签证时,须交验所在国公立医院或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的私立医院的艾滋病血清学检查证明,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证明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由于条件限制,未在本国进行艾滋病血清学检查的外国人,须在入境后二十天内到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接受检查。

  第六条属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所指的外国人不准入境。

  属本规定不准入境但已到达我国国境口岸的外国人,应当随原交通工具或所在国交通工具尽快离境,必要时由我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安排其离境,离境前由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采取隔离措施。

  第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间,如被发现属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所指人员,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可提请公安部门令其立即出境。

  第八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在国外居留一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含在外国轮船上工作的中国海员),回国定居或居留一年以上的,须在回国后二个月内到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接受检查。

  第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国外进口或带入本规定第二条第(四)项所指物品,如确需进口,须报经卫生部审查批准。

  第十条艾滋病的毒株由卫生部指定的单位保存、使用,未经卫生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在国内交换、传递和使用。
疾病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疾病:

  • 下一篇疾病: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健康在线 COPYRIGHT@2006-2010 健康在线
    声明:健康在线网上文章全部来源于网络,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马上删除,谢谢. 站长:健康九九
    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60326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