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释放度测定法 附录序号 附录Ⅹ 内容全文 D. 释放度测定法
释放度系指口服药物从缓释制剂、控释制剂或肠溶制剂在规定溶剂中释放的速度和程度。检查释放度的制剂,不再进行溶出度或崩解时限的检查。
缓释制剂系指口服药物在规定溶剂中,按要求缓慢地非恒速释放,且每日用药次数与相应的普通制剂比较至少减少一次或用药的间隔时间有所延长的制剂。
控释制剂系指口服药物在规定溶剂中,按要求缓慢地恒速或接近恒速释放,且每日用药次数与相应的普通制剂比较至少减少一次或用药的间隔时间有所延长的制剂。
肠溶制剂系指口服药物在规定的酸性介质中,不释放或几乎不释放,而在缓冲液中大部分或全部释放的制剂。
仪器装置
除另有规定处,按溶出度测定法项下所示。
第一法
用于缓释制剂或控释制剂
测定法
照溶出度测定法项下进行,但一般采用三个时间取样,在规定时间、规定取样点,吸取溶液适量,立即经0.8μm微孔滤膜滤过,自取样至滤过应在30秒钟内完成,并及时补充所耗的溶剂。取滤液,照各药品项下规定的方法测定,算出每片(个)的释放量。
结果判断
除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6 片(个)中每片(个)各时间测得的释放量按标示量计算均应符合规定。
如各时间测定值有1片(个)不符合规定范围但其平均释药量均符合规定范围,仍可判为符合规定,如最后时间释药量有1片低于规定值10%者,则另取6片(个)进行复试。
初复试的12片,其平均释药量均应符合各时间规定范围,且最后时间释药量低于规定值10%者不超过2片,亦可判为符合规定。
以上结果判断中所示超出规定范围的10%是指相对于标示量的百分率(肠溶制剂中Q-10%的10%同此)。
第二法
用于肠溶制剂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