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对山东规范医生开药持观望态度
本报11月16日讯(记者 沙文婧)今天本报9版刊登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草案修改稿)》将提请审议的消息后,引起市民的广泛关注。医生用药有了“紧箍咒”,市民应该是此条例的最大受益者。但记者今天采访发现,不少市民对此条例持观望态度,专家对此条例的可操作性表明了自己的看法。
家住英雄山路的王女士认为:“我们市民不懂药,我们没法选择药品评价机构,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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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医生认为这个条例对医生用药还是有一定规范作用的,但是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山大齐鲁医院临床药理研究所副主任药师王本杰告诉记者,政府制定这个条例将规范医生用药,给患者就医吃了一颗“定心丸”,保障了患者的权益。“但是此条例许多地方的可操作性值得商榷。”王本杰认为,条例中提到“受药人可以在本省范围内自主选择药品应用评价单位”,这其中产生的问题是,由于医患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患者对药品知识了解很少,如果让他们自主选择,不免会带有一定的盲目性。“我认为设置一个类似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部门来专门为患者进行鉴定,对患者比较可行,但谁为这个机构负责、患者进行药品评价需不需要付费等都是亟待规定的问题。同时,评价机构中的成员如果都是医药系统的专家,就产生了一个患者对评价结果的客观中立性表示怀疑的结果,所以机构的组成人员也需条例制定部门慎重考虑。”
此外,药品评价是在治疗中和治疗后也需要考虑进去的。“药品是个特殊商品,评价过程非常复杂。如果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对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有了怀疑,提请评价部门评价,医生就会暂时对其停止使用这种药品,但万一患者的怀疑是错的,就无疑耽误了患者的最佳治疗时间。在这一方面,药品评价也是一个两难的选择。”王本杰坦言。
山东大学药学院副院长邵瑞琪则认为,条例对“受药者在对药品的有效性、安全性和合理性存在争议时可申请评价”的规定过于笼统。“条例应该对患者可申请药品评价的情况规范得更为细化一些,否则在现今医患关系非常紧张的情况下,可以预见届时申请评价的患者会非常多,评价机构很难应付得过来,除非机构非常庞大,这样运作起来就很难了。”邵瑞琪说。
面对各方对条例的质疑,今天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制处副处长王忠泉做出解释。他告诉记者,药品应用评价制度在全国尚属首创,没有经验可以借鉴,现在制定部门内部也存在较大争议,所以这次条例初审只进行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在一年前发生的哈尔滨天价医疗费案中,患者曾就药品的合理性到处找专家咨询,不但麻烦而且天价药还是产生了,从中我们看出患者对药品评价有需求,所以我们经过前期调研草拟了这一草案。我们现在也认为草案缺乏实践基础,还有很多细则性问题没有规定到,所以在以后的审议中还有待进一步修改完善,省政府将根据实际需要和实践对条例进行进一步细化。”王忠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