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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叫服务首“吃“官司料?

 健康九九网 www.health99.org 更新时间:2006-9-18 2:51:19

    前不久,上海市民何某的母亲因吃面噎住,何某按动呼叫服务系统求救,但救护车迟迟才到,此时,老人已经死亡。为此,何某将涉案的一家呼叫服务系统公司和实施救护的急救中心告上法院。近日,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上海市首例呼叫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何某的赔偿请求被驳回。

    何某的母亲与这家呼叫服务系统公司签有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提供呼叫服务,何某母亲在需要的情况下,按动装在家里的呼叫服务器,公司将尽快安排有关紧急或非紧急服务。噎面事件发生时,何某随即按动呼叫服务系统报警,要求派救护车送母亲去医院抢救。呼叫服务系统公司随即呼叫医疗急救中心,医疗急救中心接报后告知:“救护车均已出车,无法派车,要等20分钟。”呼叫服务系统公司一面将情况告知当事人,一面继续催派救护车,同时又向110报警。率先到达现场的警方因无能为力而离去。等到急救中心的救护车到时,何某之母已离开人世。

    虽救护不及,何某还是向医疗急救中心支付了抢救费用502元,救护车费30元。

    何某认为:由于呼叫服务系统公司未尽到及时救助服务,而医疗急救中心延误抢救时间,两者都已经构成违约,故要求两者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83415元、丧葬费1219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并返还抢救费502元、救护车费30元。

    呼叫服务系统公司认为:呼叫服务系统是紧急呼叫装置,根据合约规定,仅有呼叫义务,无救助义务,现在公司已经及时履行了合同所规定的呼叫义务,故不同意赔偿。医疗急救中心认为:在接到救助请求时,救护车辆均已出车,并将情况如实告知,随后仍积极调度救护车辆,使救护车在接报后半小时内赶到现场。虽然老人不幸死亡,但医疗急救中心尽了救助义务,故不同意赔偿。

    审案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呼叫服务系统公司在接报后,即联系救护车辆,请求110帮助,并告知当事人实情,已尽到了合同规定的呼叫服务援助。何某要求呼叫服务系统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而医疗急救中心受社会资源的限制,无法及时派出车辆,在此情况下,仍积极调派车辆,并尽了告知义务,因此,原告认为医疗急救中心延误抢救的依据不足,法院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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