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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健康九九网 www.health99.org 更新时间:2006-9-18 2:51:43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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