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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商家发票有歪招

 健康九九网 www.health99.org 更新时间:2006-9-18 2:53:19



    发票作为一种购物凭证,是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证据。然而,有些不法经营者却故意在发票上做“手脚”,以减轻或免除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较常见的“花招”有:



    拒开发票。在消费者权益纠纷中,出现最多的是由于经营者拒开发票引起的纠纷。有些经营者用花言巧语或编造谎言蒙骗消费者,不给开发票,一旦商品质量出现问题,他们便死不认账。



    故意填错日期。今年6月,一位先生购买了3箱瓶装啤酒,在自己的生日宴席上准备饮用时,从标签上发现早已超过保质期。他立即到商店交涉解决,卖主却“理直气壮”地说:“啤酒是我卖出的不错,可这是一年以前的事了,凭什么还来找我。”这位先生仔细一瞧,发票上的确写着“2004年6月18日”的字样。无奈,只好自认倒霉。



    隐匿产地。在得到家电商场售货员“绝对是正宗日本原装进口货”的口头承诺后,消费者贺女士掏钱买下了一台“进口”彩电。谁知,一个月后这台电视机就出了故障,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是国内组装的。当她去找商场交涉时,不想那位售货员一口否认曾说过“进口原装”的话。同时,商场出具的发票品名栏上只写有“彩电”二字,而无“进口原装”字样,贺女士有口难辩。



    弄虚作假。常用手法有五种:一是以自定的商品内部编号代替品名,发生消费纠纷后经营者推脱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使用广义的字眼掩盖真相,如只简单地写上“鞋”“袜”“服装”、“手机”等,根本不写商品具体名称、面料、规格、品牌,不注明手机主机机身号和进网标志、附件的出厂序号、产品商标及型号等;三是将因促销而打折销售的商品在发票上标注“处理品”字样,甚至对法律规定应“三包”的商品也在发票上注明“货物售出,概不退换”等“免责”性语言,有意排除经营者应履行的“三包”义务和消费者享有退换有瑕疵商品的权利;四是多收款少开票,或只写总金额。比较典型的是不把手机、电池、赠品的价格一项一项列举清楚,而只是标明总额,增加了消费者依法维权的难度;五是发票上只写经营者或业务员的姓,不写名或简写店名,更不加盖经营者印章。这样一来,对消费者的日后投诉,经营者往往以“不是自己售出的”商品为由拒绝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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