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孙子女也应该承担赡养义务

 健康九九网 www.health99.org 更新时间:2006-9-18 2:53:28

    不久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女儿要求免除支付赡养费的较为罕见的案件。

    事情还得从1999年说起:87岁的张老太太因骨折住院,生活发生困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不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内容之一是老人的女儿王某从当年3月起按月支付母亲护理费人民币100元至2001年6月止,自2001年7月起护理费调整至120元。王某不服上诉,同年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王某无奈之下只得每月向母亲交付赡养费。母女间的裂痕使老人无法与女儿在一起生活,于是老人离开王某和儿子一起生活。后来,王某的丈夫意外去世,她认为母亲骨折已痊愈,生活可以自理了,何况老人每月还有六百多元足够自己使用,而自己每月养老金才四百余元,于是她以无力承担母亲的护理费为由将母亲告上了被告席,要求判决免除她每月支付母亲的护理费。

    面对含辛茹苦从小拉扯大而如今却不愿养母的女儿,老人在法庭上气得浑身发抖,据理力争,认为法院判决包括原告在内的子女支付护理费,并不仅是因为被告骨折,而是她还患有其他疾病,原告丈夫去世,但其儿子已经参加工作,每月收入不菲,经济并不困难,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护理费属于赡养费的范围。张老太太年事已高,且患有多种疾病,在今后的生活中以老人的收入,无力承担相应的费用,老人的子女虽然经济困难,但相对于被告处于较为有利的位置。为使老人能安度晚年,他们应尽经济上帮助的义务。所以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在涉老民事赡养纠纷案件中,与一般赡养纠纷显著不同的是,往往作为子女的一方当事人也成了老人,由于社会的原因,经济并不宽裕,如要求其承担赡养费用,可能会影响其生活,但相对于其父母,他们又处于较为有利的位置。因为他们的父母一般已是高龄老人,大多有病,收入无力承担相应的费用,而子女一方一般无论从身体状况还是经济来源等,都较高龄老人有利,比如其子女的经济收入便可作为补充等。2001年4月28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也就是说,不但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如子女无赡养能力,孙子女、外孙子女也有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义务。本案的原告虽然丈夫去世经济有困难,但其子已经参加工作,其子也应承担赡养祖父母的义务。法院正是根据新婚姻法的精神及高龄老人的具体生活情况而作出上述判决的。
  • 上一篇老年:


  • 下一篇老年: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2006 health99.org 本站所供内容仅供参考,不可替代医生意见,请谨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