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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放弃继承权为何无效?

 健康九九网 www.health99.org 更新时间:2006-9-18 2:53:32

    案情:

    2002年春,为了建房张某从村民刘某处借得3万元人民币,约定当年秋后还清,到期后张某只偿还了1.5万元,余款无力偿还。2003年4月6日张某的父亲在其承包的砖厂里因砖窑倒塌被砸死,张某的父亲留下遗产10万余元人民币。张某见其母年迈体弱,决定将其应继承的4万元全部归其母亲所有。刘某得知此事后,找张某要求张从其父的存款中拿出1.5万元偿还其欠款,剩余款归其母亲所有,张以自己放弃继承为由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张某诉讼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认定张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被告张某在15日内以其遗产偿还欠原告刘某的欠款1.5万元。

    评析:

    张某放弃继承权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为什么还要判决张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呢?

    这是因为继承权是一种权利,无论是行使还是放弃,都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否则就是违法的、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本案中被告张某如果继承其父的遗产,就有能力清偿其欠刘某的借款1.5万元,可见张某放弃继承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因此法院认定张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并判其用其应继承的遗产偿还欠款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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