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老人不认账依法起诉获赔偿
健康九九网 www.health99.org 更新时间:2006-9-18 2:54:06
生活中,老年人受到伤害的事例很多,遇到这种情况,老年人应勇敢地诉诸法律,依靠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老人受伤起诉获赔
1995年3月30日上午,63岁的退休女工卞某在北京市西城区步行回家时,某中学组织的长跑队从身旁经过,其中17岁的学生王甲因跑步时向后观望,不慎将卞某撞倒致伤。经医院诊断是“右股骨颈骨折”,王甲父母只付了5000元药费。卞某不服,一状告到西城区法院。经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为:目前的劳动能力轻度受限(35%)。原告以此为依据提出赔偿共计49928.96元;但被告王甲辩称应由学校负主要责任,而学校则辩称每年均组织长跑未出事,故只负有一部分责任。西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甲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承担次要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于1996年9月判决:被告王甲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卞某医疗费、鉴定费、子女误工护理费、营养费、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和今后医疗费合计21324元的70%;被告某中学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324元的30%。这里,法庭考虑到卞某是老年人,恢复较慢,所以对原告要求的“今后医疗费”予以支持。
由此可见,老年人一旦受到伤害,只有诉诸法律,才能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毁父母财原价照赔
1995年2月,农民王乙之妻向公婆索要全部住房未成,即回了娘家,并扬言离婚,王乙便先后两次闯入父母居室和厨房,用镐头将住房里外玻璃16块、灶间大铁锅、盛水大缸等炊具及居住火炕砸毁,致使64岁的王父、65岁的王母二人日常生活发生困难。出于无奈,老夫妻告上法庭。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物品损失费851元。
噪音致病还我清静
在北京市丰台某小区有一锅炉房,集中供暖时,房内机器声、加煤声、汽车运煤声等噪音很大,吵得周围居民生活不得安宁。退休干部张某、胡某及丁某白天不能休息,晚上不能入睡,患了神经衰弱、心脏早搏、高血压、神经性头痛等疾病,三人多次找负责管理的某开发公司交涉,均未解决。为此,三人于1998年1月分别诉至法院。审判员通过走访、查询、取证,证明此锅炉房已构成环境噪音超标。之后分别进行了开庭审理,做了双方思想工作。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被告还表示立即对该锅炉房设备进行重新调试,降低噪音,还居民一个安宁的生活环境。这个案例说明,体弱多病的老年人,受到噪音侵害时,一定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捍卫法律尊严,保卫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