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退休老人慎购农村房屋
健康九九网 www.health99.org 更新时间:2006-9-18 2:54:10
案例:邹明退休了,在大城市住烦了,打算在附近农村购买一处合适的房屋,种花养草,安度晚年。袁根生系城郊农民,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村头建了两层楼房一幢,该房屋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委会。
2003年7月初,袁根生得知邹明欲购房屋的信息后,请单某做中介人,向邹明介绍售房,并付给了单某中介费。同月25日,袁根生与邹明达成了购房协议。该协议约定袁根生将其两层楼房一幢卖给邹明,价款8万元;房屋的产权证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由袁根生负责办理,邹明先预交房款6万元,余款2万元在“两证”办好后付清。该协议签订后,袁根生将房屋交给了邹明,邹明也实际给付了袁根生6万元,并与老伴儿搬进了该房屋。
后因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拒绝办证,同年9月,袁根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与被告邹明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责令各自返还财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买卖协议无效。遂判决原告与被告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被告应将房屋返还给原告,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房屋改造)1850元,原告返还被告房款6万元。
点评:就一般意义而言,当事人出售自己所有的财产并无法律上的障碍,但房产的出售却有其特殊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本案中的土地权属转让,实质上是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非农业建设转让,为《土地管理法》第63条所禁止。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