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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老翁怒打一元钱官司

 健康九九网 www.health99.org 更新时间:2006-9-18 2:54:40



    前不久,我到长春采访,对街谈巷议“八十老翁怒打一元钱官司”的事产生兴趣,随之向有关部门了解相关情况:82岁的李成宪拿着市政府发放的《老年优待证》乘坐专线车屡遭拒载,一怒之下,状告市公交总公司,并提出索赔精神损害赔金1元的请求。



    按规定“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长春市政府颁发的《老年优待证》可免费乘坐市区内公共汽车(小公汽郊线车不包括在内)”。李成宪是长春市建筑公司离休干部,他乘车的遭遇是:乘坐市内专线车如306路、62路等公共汽车时,他拿出《老年优待证》,乘务员明确告诉他“此证不好使”,理由是“市公交总公司规定此证在专线车上无效”。李成宪虽曾几次争辩,但终得付款下车。李成宪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他的依据是,《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法〉若干规定》中的第18条规定:“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李成宪认为规定所指的“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也包括市内的专线公共汽车。就省的有关规定而言,市公交公司的自行规定侵犯了所有70岁以上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致使老年人享受不到合法的优待。为此,李成宪思虑再三,决心为维护长春市十几万70岁以上老人的合法权益,同市公交公司打一场官司。李成宪在递交法院的诉讼状中要求公交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进行赔礼道歉,并赔付精神损失补偿费人民币1元。



    长春市南关区法院西五法庭开庭审理这个案子时,市公交公司出庭人陈述,自1995年至今的近6年时间里,公交公司24条线路、700多辆公交车一直在为老年人服务。然而,市公交公司是企业,在连续几年的负债经营情况下,也要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专线车不是企业投资,而是单位职工自己出资购买的车辆,不能承担福利性乘车的义务。而为老人提供免费代理的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阻止贯彻法规的借口,此案关键不在于它的胜负,其重要性在于通过这场官司能够引起立法部门及社会各界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视。原、被告双方各抒己见之后,集中争议的焦点落在《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若干规定》和长春市政府颁发的《长春市老年人优待证》中规定的公共汽车是否包括专线车。当日,官司双方未能统一观点,法庭也没能对此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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