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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房产侵权老人应管好三样东西

 健康九九网 www.health99.org 更新时间:2006-9-18 2:54:57

    找人假扮父母偷卖房

    木已成舟权利难主张

    王先生夫妇均已年逾60,与其子王某共有一处房产。王某平素不务正业,因欠债太多,就打起了房产的主意。一日,王某花钱雇佣了两个和父母年龄相仿的老人冒充其父母,带上了父母的身份证,与假扮者一起到公证处办理房产买卖委托公证手续。当公证人员问起房屋事宜时,假扮者只是点头示意,并不开口讲话,一应手续全部由王某亲手操办。得到“委托公证”后,王某旋即将房屋卖给了第三人,并在房产交易中心完成了房产过户手续。获得房款之后,除还清欠债外,王某在不长时间内就将余款挥霍一空。等王老夫妇发现真相时为时已晚,两位老人痛不欲生。

    公证机构一般难以实质性审查当事人

    法院相关人士认为: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负有审查当事人身份的义务。但是,公证机构对当事人身份的审查,一般不可能进行实质性审查,这正是本案公证书出现错误的原因。

    而新的房产所有人是通过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因此本案存在一个王老夫妇和新房主的利益保护的倾向问题。鉴于公证书法定效力对于第三人的影响,以及房产过户手续的合法性,除非该新房主具有恶意,王老夫妇是不能向新房主的所有权主张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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