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主动告知疾病”不是拒赔理由
健康九九网 www.health99.org 更新时间:2006-9-18 2:56:10
2003年12月20日,青岛居民杨兴安为其岳母柯昌莲购买了太平洋保险公司的3份人身保险,每份金额1万元。杨兴安为受益人。2004年10月,柯昌莲因病辞世。今年4月,杨兴安打工返乡后向保险公司报赔。经过调查,保险公司认为柯昌莲在投保前已患多种疾病,遂以杨兴安没有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除终止保单外,所收保费也分文不退。杨兴安当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投保人并非专业人士,不知道哪种情况能投保、哪种情况不能投保,只要对保险业务员的提问尽到了如实告知义务,就不存在隐瞒被保险人疾病的问题。保险公司与杨兴安所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所在的公司承担,其拒赔理由无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近日,法院判令太平洋保险公司按保单赔付3万元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