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

 健康九九网 www.health99.org 更新时间:2006-9-18 2:56:30



    为逐步建立、完善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制度,促进我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等六区(含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二)本办法实施对象为:



    1.经批准“村改居”的原行政村居民。



    2.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用的人员。



    上述对象以下统称“被征地人员”。



    (三)已符合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被征地人员,不纳入本办法实施的对象。



    (四)具体参保对象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汇总初审后提出,经当地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二、享受的条件和标准



    (一)按本办法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障费的被征地人员,男性在年满60周岁、女性在年满55周岁时,可按月享受规定的养老保障待遇。



    (二)按月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分1档、2档、3档。2003年确定待遇标准为:1档300元;2档250元;3档200元。个人享受待遇的档次必须与其缴费的档次相对应。



    (三)养老保障待遇水平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情况适时调整提高。具体调整提高的时间和待遇水平,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四)参保人员按月享受的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 上一篇老年:


  • 下一篇老年: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2006 health99.org 本站所供内容仅供参考,不可替代医生意见,请谨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