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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健康九九网 www.health99.org 更新时间:2006-9-18 2:56:48



    第一条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



    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本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O



    第二条老干部离休的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副书记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长、市长、主席、副省长、副市长、副主席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65周岁,副职年满60周岁;中央、国家机关的司局长、副司局长,省市自治区党委部长、副部长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厅局长、副厅局长,地委书记、副书记和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



    老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条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



    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O



    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



    行政八级和相当于八级以上(含八级)的老干部离休后,不增发生活补贴。



    享受上述待遇的离休老干部,一律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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