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条例》日前已由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55号公告公布,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随着杭州市旅游业的迅速发展,曾由市政府先后颁布的《杭州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和《杭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等规章已经不适应形势变化的需求。因此,为适应旅游业的发展,规范旅游发展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促进全市旅游业的
健康可持续发展,杭州市政府法制办起草了杭州旅游业首部地方性法规《杭州市旅游条例》。
《条例》明确了杭州市旅游业优先发展的原则,提出了政府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措施,通过旅游规划规范旅游开发、保护旅游资源,加强对旅游经营的管理监督,明确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内容和维权途径。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了旅游行业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的具体解决办法,这为杭州旅游业的安全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保障。特别是在保障旅游消费者权益方面,《条例》更是作出了有效的防范处罚规定。
鉴于2003年“非典”、2004年海啸、2005年英国伦敦和巴厘岛爆炸突发性事件,《条例》还规定政府应建立旅游业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可能对旅游业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的监控。